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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交管业务便民利民服务机制的通知

中国安防资质网 时间:2017/1/4 0:00:00 【字号 】 【关闭

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交管业务便民利民服务机制的通知

甘公交〔201682
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甘肃民航、矿区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各支队:
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发〔20162号)和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公安机关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甘公发〔201627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公安交管部门窗口单位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安交管服务工作的满意度,树立新时期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新形象,现就创新、完善交管业务便民利民服务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窗口单位基础设施
各地要在窗口单位服务区统一设置服务台、宣传栏,有条件的窗口单位可安装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在等候区,要根据需求统一为群众提供桌椅、纸张、笔墨、饮水和一次性纸杯等温馨的人性化服务措施,统一放置办理业务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样本。在工作区,统一设立警民联系箱、意见簿,并尽可能安装服务评价器、录音录像电子监控设备等,方便群众评价和监督。在省际交通安全检查站等昼夜为群众提供服务的窗口单位,设置明显的指示灯箱或警示红灯,其他窗口单位在醒目的地点和位置设置指示标牌。
二、全面推进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规范划分工作区、服务区、等候区等相关功能区域。窗口工作席位上要规范摆放规定尺寸、材质的桌签,办证窗口统一设置低柜台。各功能区域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有序,办公区域各种设备、物品摆放应当整齐统一,各种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集、保存;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要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明服务用语,对群众在政策、业务、程序等方面不熟悉、不了解的,应当耐心细致地予以解释说明,不得以责怪、训斥等口气或不礼貌用语对待群众,不得与群众争吵等;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时应按规定着装,保持仪容严整、精神饱满,不得无故脱岗、串岗闲聊,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车管所车辆查验岗、驾驶人考试岗等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佩戴执法记录仪。其他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佩戴执法记录仪;规范告知事项,规范法规政策、业务问题的解释内容和答复口径,使工作人员在接待中使用简明、通俗、易懂、准确的语言告知群众,正确引导群众办理有关事项,避免告知产生歧义。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已有的规章制度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三、统一提升窗口单位服务质量
各级交管部门要制定统一的质量考核标准,定期抽检抽查工作人员经办事项,把好业务办理质量关,及时发现纠错,最大限度地减少业务差错率和失误率,确保业务办理质量。要结合业务办理和服务群众需求,整合开发“统一界面、统一入口、分级授权”的业务办理工作平台,切实解决信息系统数据标准不统一、无法衔接等问题。在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积极整合内部资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简化信息核实审批程序,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要明确各窗口单位在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和办证,处理交通违法、事故等工作中的首接责任,完善首接责任制和分流移交机制。对群众办理的有关事项,要积极提供办事指南提示单,明确告知、指导群众完备所有办事手续,并在提示单中注明咨询电话。对群众仍有疑问或者手续不全的,应当予以一次性明确告知。对确因政策法规原因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群众,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办事人或拖延办事时间。
四、加快完善窗口单位各项服务机制
(一)完善预约服务和上门办理制度。各级交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贯彻实施甘肃省公安机关驾驶人考试网上自助预约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甘公交〔2014160号)精神,积极拓展服务渠道,尽可能开通微信、微博和客户端等载体,充分利用警务公开与便民服务平台,通过现场预约、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提出预约申请,窗口单位视预约情况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数量;对老、弱、病、残、孕等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到窗口单位办理的,且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办理的,尽最大可能提供上门服务。
(二)完善弹性工作制度。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服务窗口外,其他窗口单位要依据当日办证、办事群众多寡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时间,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对于当日办证、办事群众较多的,视情延迟下班时间或减少午休时间,尽量让前来办证和处理交通违法、事故的群众能够当天办结。办理业务较为集中的时间周期内,要取消周末休息,加班受理。
(三)完善网上便民服务平台应用。各地要积极拓展“互联网+”工作理念,建立完善集公安交警部门执法公开、便民服务于一体的服务平台,开设网上车管所、博客、微博、微信等,大力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实现网上政务大厅与实体窗口一体化管理,努力做到群众通过网络足不出户就可了解办事流程、网上办理事项、查询办理结果。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甘肃公安交警微博微信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甘公交﹝20153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平台运行管理,推进警务模式转型升级,打造甘肃公安交警双微服务民生新模式,着力做好信息化条件下的群众工作。

 

 
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16929


(编辑:中国安防资质网 来源:甘肃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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