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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教练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中国安防资质网 时间:2017/2/20 0:00:00 【字号 】 【关闭

甘肃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教练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甘公交传发〔2017〕38号


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运管局(处),甘肃矿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运管处,兰州新区运管处,高速公路各交警支队:
 
  1月20日,临夏州发生一起教练车套用民用号牌、搭乘无关人员、不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上行驶,单方肇事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为规范教练车管理,消除教练车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公安厅交管局与省运管局协商,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教练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2月16日开始至4月15日结束,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教练车辆底数清楚、标识规范、制度完善、管理健全的目标,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教练车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对教练车管理长效机制。
 
  三、整治内容
 
  (一)对教练车进行逐车清查,严把准入关
 
  1.逐车进行清理。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逐车核对辖区机动车驾驶培训单位教练车信息,建立台账,做到系统和平台信息一一对应。对系统有备案但无实际教练车辆的,清除备案信息。同时对各驾校教练车辆交通违法情况逐车予以清查,监督所属驾驶培训单位在1月内进行处理,处理时要严格依照规定处罚,该记分的记分,该罚款的罚款。
 
  2.规范车辆标识。根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等于100mm“教练车”等标识字样,应加装完好有效的副制动;大型教练车辆必须具有供学员上下车用的安全扶梯、乘坐座椅、蓬布等设施,货运车辆作为教练车的,除外廓尺寸、轮胎规则、反光标识和侧后防护装置等项目符合规定外,还要在车厢后喷涂放大的牌号;从事夜间教练的其他车辆,也应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3.严格新车准入。对新注册入户的教练车,要审核运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各地在清查中对不符合以上规定要求的教练车,要制发隐患整改通知,责令驾驶培训单位立即整改。对不整改的,撤销教练车登记,并将隐患整改通知抄送交通运管部门。
 
  (二)审核教练车线路和时间,规范教练车的日常使用管理
 
  1.实行《教练车辆线路证》审批。教练车在当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牌证完毕后,应到辖区县(市、区)交警大队申请教练路线和时间。教练车的训练行驶路线、时间实行《教练车辆线路证》审批制度,一车一证(式样见附件1);属于跨区(大队一级管辖区域)的教练车申请教练路线和时间的,应由辖区交警大队签注意见报市(州)交警支队审批发证。
 
  2.教练车辆线路确定。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根据当地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情况,对教练车的训练行驶路线和时间进行规划、审批,原则上国省道和交通流量较大以及沿线有中小学校的路线上不得审批为教练车行驶路线。
 
  3.及时向社会公告。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指定学习驾驶的路线、时间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设置相应的警示警告标志。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培训由驾驶培训单位在内部或租赁的场地内进行,严禁驾驶教练车辆在城市道路、广场或已建成但尚未开通的道路上训练;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培训应严格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核准的行驶路线、时间进行。
 
  4.加强考试管理。科目三实际道路训练的教练车,应悬挂教练车号牌,安装供考试员使用的后视镜装置;教练车代为考试车辆的,考试期间应在车身明显位置加挂考试专用标牌或显示屏等方式表明正在考试的信息,做到清晰醒目。
 
  5.停放和使用。教练车辆不进行驾驶培训时,应统一在校内指定地点停放,严禁将教练车辆作为交通工具或从事非培训教练上路行驶。
 
  (三)开展安全检查,规范教练车辆管理使用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和交通运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全面检查与暗访检查、突击检查的方式深入辖区每一所驾驶培训单位开展安全检查。通过安全检查,全面掌握了解各驾驶培训单位培训场地、教练车辆和驾校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逐项进行排查。对 “黑车”培训、车辆挂靠培训、拼车培训和场外训练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责令驾驶培训单位立即停业整顿,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暂停受理该驾驶培训单位所有业务。
 
  (四)严格教练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肃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对教练车交通安全管理,严厉查处无《教练车辆线路证》上路从事教练活动,不按规定喷涂“教练车”标识、悬挂教练车号牌,套用号牌、学员单独驾驶、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或使用报废车、非教练车、非教练员从事培训,以及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在高速公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符合拘留条件的,依法予以拘留;对培训机构屡次违反规定,不认真执行教练车管理、使用制度、情节严重的驾驶培训单位应采取暂停受理考试等措施限期整改,并视作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向驾校下达整改通知书,由交通运管部门依法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联合整治小组,精心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和交通运管部门密切协作,成立教练车辆专项整治联合领导小组,细化整治活动方案,明确各自工作职责,抓好协作配合,确保整治活动顺利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二)督促驾校完善落实教练车辆管理制度,确保教学活动安全。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要监督驾校建立健全教练车管理制度,按“一车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教练车档案,充分运用计时计程管理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教练车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教练车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练车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驾驶培训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教练车的用途,确保教学活动的安全。
 
  (三)加强日常监管,建立教练车管理长效机制。各级运管部门要加强对教练车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驾驶培训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教练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在驾校质量信誉考核中扣除相应的考核分值。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将教练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勤务工作中,依托执法站和执勤点,采取流动巡逻和定点执勤相结合的方式,在辖区教练车辆比较密集的路段开展定期检查,严厉查处教练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公安车管部门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要加强教练车年检时的查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一律不予检验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落实监管职责,强化责任追究。对因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致使教练车发生致人死伤交通事故的驾驶培训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对驾驶培训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格追责处理。
 
  各地工作情况请分别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和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请各地于4月20日前上报整治工作总结。
 
 
 
  附件: 1.教练车辆线路证式样.doc

 

        2.教练车路线和时间申请表.doc

 

 

 

甘肃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7年2月13日
 

 

 
 
 

 

 

 

 


(编辑:中国安防资质网 来源:甘肃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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