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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全面实施跨省和省内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

中国安防资质网 时间:2017/2/20 0:00:00 【字号 】 【关闭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全面实施跨省和省内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

 


甘财库〔2017〕6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各市(州)公安局,甘肃矿区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按照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4〕47号)和《关于全面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74号)要求,我省定于2月10日起全面实施跨省及省内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跨省异地罚缴
 
  外省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核发地非甘肃省)在甘肃省范围内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警察现场发现并处以罚款处罚的,被处罚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可以到甘肃省跨省异地罚缴代理银行在省外任意营业网点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纳。跨省异地交通违法罚款收入全额缴入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二)省内异地罚缴
 
  本省机动车驾驶人在全省范围内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的,缴款人持处罚决定书到省级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省内任意营业网点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纳。省内异地交通违法罚款收入按照资金归属违法行为录入地原则,划缴同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二、代理银行范围
 
  (一)跨省异地罚缴代理银行
 
  按照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及中央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范围,符合条件的代理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
 
  (二)省内异地罚缴代理银行
 
  按照甘肃省省级财政业务中标结果,已签订《甘肃省省级非税专户代理银行服务协议》的代理银行均可参与代理省内异地罚缴业务,目前包括: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交通银行甘肃省分行、招商银行兰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银行、兰州银行、中信银行兰州分行、光大银行兰州分行、浙商银行兰州分行、兰州农商银行。
 
  三、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
 
  1、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跨省和省内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资金划转流程;协助代理银行完成资金入账、收缴信息转递;督促代理银行开设内部结算户,做好罚款资金的对账与清分管理;协调组织省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与省公安交通违法罚款缴纳服务平台、代理银行业务系统对接。
 
  2、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接收确认隶属于本市县的省内罚缴资金,按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同级国库;对接收省内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资金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发生变动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财政厅报备。
 
  (二)公安部门
 
  1、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跨省及省内异地交通违法罚款工作;建设和维护甘肃省公安交通违法罚款缴纳服务平台,及时将跨省违法信息上传公安部省际平台;定期确认省内罚缴资金清分信息后,按规定流程导入省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指导代理银行做好收入级次区划鉴别工作,协助代理银行妥善处理投诉事宜。
 
  2、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异地罚缴推广应用工作;严格法律文书制作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核对、录入、转递、变更交通违法信息;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付申请;按需向缴款人出具财政票据。
 
  (三)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各代理银行接收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相关账户信息的报备工作,加强对代理银行代收交通违法罚款收入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四)代理银行
 
  负责开设接收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的内部结算账户,向人民银行及时报备相关账户信息;接收代理银行总行传送的跨省异地缴纳违法罚款数据,按照规定流程做好跨省和省内异地罚缴资金汇划、信息推送、缴款证明开具等工作;及时准确将资金划转至各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确保资金安全;建立与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对账机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缴款人的投诉回复;加强业务宣传、网点培训及业务督导工作,有效提升代理服务水平。
 
  四、业务流程
 
  (一)罚款缴纳
 
  1、跨省异地缴纳罚款的,缴款人可以到处罚地或者处罚地以外省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缴纳罚款。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代收交通违法罚款,并向缴款人出具缴款证明。同时,缴款人也可以通过网上支付、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2、缴纳省内处理交通违法罚款的,缴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可通过代理银行所有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支付平台缴纳罚款,并获取缴款凭证。
 
  (二)数据传输
 
  代理银行每日将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收缴信息汇总后及时传递至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省内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收缴信息传递至甘肃省交通违法罚款缴纳服务平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罚款收缴信息及时变更相应的交通违法记录。
 
  (三)资金清分
 
  各代理银行收到交通违法罚款后,应将收缴信息反馈给甘肃省交通违法罚款缴纳服务平台,平台接收的罚款收缴信息,依据违法行为录入地机关代码对应的汇缴级次进行清分,并将清分信息于次日导入省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省级财政非税系统将清分指令定时发送至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按照清分指令于当日将资金划解至各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四)票据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申领《甘肃省交通违法罚款票据》,按需向缴款人开具票据。跨省和省内异地罚缴缴款人如需财政票据的,可凭缴库凭证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邮寄当事人,同一笔交通违法行为仅能开具一次财政罚款票据。
 
  (五)罚款退付
 
  各级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建立缴款纠错退付机制,对缴款人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后,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决定撤销、变更罚款处罚决定或者多缴、错缴罚款的,由作出交通违法罚款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罚款退付。
 
  (六)资金对账
 
  省财政厅、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各代理银行按规定进行对账,并开发三方接口,实现系统对账。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涉及资金方面的工作。
 
  五、工作要求
 
  实施跨省和省内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要求,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水平,创新便民利民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和代理银行要充分认识开展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理顺工作流程,搭建和完善省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理银行三方数据交换平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运行。
 
  (一)加强系统建设。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保障交通违法罚款缴纳服务平台的稳定和持续运行,确保代理银行省内任一网点可实时查询到省内异地交通违法处罚和应缴款信息,并即时将罚款收缴信息传递到处罚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理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各自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确保交通违法罚款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划缴入库。
 
  (二)签订代理协议。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代理银行需与总行确定授权事宜,取得合法授权文书,并与省财政厅正式签订代理协议。省内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代理银行,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甘肃省省级财政业务代理服务协议》要求履行职责。
 
  (三)建立纠错机制。建立以代理银行为主,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的投诉处理机制。双方均未收到缴款信息的,由代理银行协调总行处理;罚缴信息、资金已到省内代理银行,公安部罚缴信息尚未转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造成违法信息无法处理的,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公安部处理。对代理银行网点柜面拒收行为的投诉,各代理银行应当严肃查实、处理,有关处理结果报省财政厅、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备案。
 
  (四)强化服务保障。各代理银行要认真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在代收渠道、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积极开发网上支付、自助缴费终端等措施,实现交通违法罚款缴纳方式的多样化,方便缴款人缴纳罚款。禁止代理银行对群众通过柜面缴款的请求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推诿、搪塞,违者倒查网点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履行保密义务。各级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对跨省和省内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中涉及的驾驶人个人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将获得的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等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
 
  (六)积极宣传引导。各级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以及官方微博、微信等宣传服务平台,按照统一宣传口径积极开展跨省和省内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政策宣传,方便广大群众理解缴款新规定、掌握缴款新方法、使用缴款新手段,为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2017年1月25日
 


(编辑:中国安防资质网 来源:甘肃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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