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交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智慧城市是通过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整合信息资源、统筹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新模式。为探索智慧城市建设、运行、管理、服务和发展的科学方式,决定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现将《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2012年度申报试点有关工作。
一、建设智慧城市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抓住机遇,通过积极开展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发展。
二、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城市(区、镇),应制定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对照《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国家智慧城市创建目标并编制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政策、组织和资金保障体系。
三、请抓紧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连同电子文档报送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联系人及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联 系 人:姚秋实、陈新
电 话:010-58934022,58934694(兼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 编:100835
附件:1.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2.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22日
附件一:《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2013128190439.doc
附件二:《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2013128190449.doc
本文转自:http://www.gov.cn/zwgk/2012-12/05/content_2282674.htm
免责声明:
1、本网转载作品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2、凡通过本网站与其他网站的链接,而获得其所提供的网上资料及内容,您应该自己进行辨别及判断,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站尊重各网站、机构、作者的版权,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但由于精力所限和目前各类网站互相抄袭严重,有时不能分清原创站点或作者,来信告知立即修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免责规定。
(编辑:编辑部 来源:新疆安防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