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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防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安防资质网 时间:2009/7/23 14:33:28 【字号 】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防范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防范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防范单位中从事安全防范技术工作和为安全防范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防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安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注册安防工程师英文译称Certified  Security  Engineer

第五条    资格认证中心负责全国注册安防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单位中安全防范项目管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防范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防工程师。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注册安防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第八条    资格认证中心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九条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对注册安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   取得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防范相关业务满6年;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防范相关业务满7年。

(二)   取得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防范相关业务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防范相关业务满5年。

(三)   取得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防范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防范相关业务满4年。

(四)   取得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防范及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防范相关业务满3年。

(五)   取得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防范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防范相关业务满2年。

(六)   取得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防范相关业务满1年。

第十二条  注册安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安防研究院颁发统一印制的《注册安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安防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注册安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防工程师名义从业。

第十四条  中国安防研究院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防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注册安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单位中安全防范项目管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防范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第十六条  取得注册安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中国安防研究院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中国安防研究院资格认证中心进行注册登记,经注册后的证书内容可通过中国安防研究院官方网站www.cs-ri.com进行查询。

第十七条  注册安防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八条  注册安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职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注册安防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一)   脱离安全防范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

(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受刑事处罚。

(四)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五)   同时在2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职业。

第二十条  中国安防研究院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安防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防工程师可在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单位中安全防范项目管理、安全防范监督检查、安全防范技术研究、安全防范技术检测检验、安全防范建设项目的安全防范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防范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职业。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防工程师在职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防工程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   对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单位的安全防范管理、安全防范监督检查、安全防范技术研究和安全防范检测检验、安全防范系统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防范的报告。

(三)   参加建设项目安全防范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四)   参与重点要害区域的检查、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五)   参与编制安全防范规则、制定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防范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防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防范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职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职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防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防工程师在工作中,如违反国家安全防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职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安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防工程师的名义承担安全防范工程和安全防范项目管理业务的。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防工程师业务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与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安全防范技术报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防工程师在职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分、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凡取得注册安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一条     对长期在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单位和为安全防范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从事安全防范管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安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注册安防工程师的考试并申请注册职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安防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编辑:宇龙 来源:中国安防资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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