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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机关技防管理规定

中国安防资质网 时间:2016/5/9 9:54:02 【字号 】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管理,加强技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施和系统等科学技术手段,防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且列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颁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规定所称技防设施,是指单独或者综合运用技防产品进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活动的设施。
本规定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多种技防产品组成的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体系,包括报警系统、电视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安全检查系统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各级公安机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省公安厅技防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厅技防办)是省公安厅技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全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全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二)制定全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
(三)组织国家、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与修改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
(五)行使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登记批准书审批、发放权、工程从业单位备案管理权、进口和省外产品入湘销售审批权及行政处罚权;
(六)组织重大技防系统的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及竣工验收;
(七)组织开展技防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技防产品的推广应用;
(八)落实公安部技防管理部门工作部署,完成厅技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市、州公安局技防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州局技防办)是市、州公安局技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全市、州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二)宣传贯彻和实施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
(三)宣传贯彻和监督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
(四)监督管理本辖区安全技术防范行业;
(五)行使本辖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审核权、工程从业单位备案管理权和产品销售备案管理权及行政处罚权;
(六)组织技防系统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及竣工验收;
(七)开展技防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及技防产品的推广应用;
(八)指导县(市、区)公安机关开展技防管理工作;
(九)落实市、州公安局技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省厅技防办工作部署。
第六条 公安机关各级技防管理部门应按行政职责分工,履行技防管理职能。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应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受理部门及办事程序,并按规定实施限时服务。
 
第三章          技防产品的管理
第七条 技防产品只能用于维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技防产品进行窃听、窃视、跟踪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八条 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实行审批(审核)制度。按照技防产品的分类管理目录,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和生产登记制度。对同一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三种制度。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未获得安全认证的或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进口技防产品入湘销售和本省技防产品销售须在省厅技防办办理《湖南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许可证》。省厅技防办应及时将取得销售许可证的技防产品目录向各地市、州县(市、区)公安局技防办通报。
各地市、州、县(市、区)公安局技防办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技防产品销售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技防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管理实行型式检验、年度监督检验和日常监督检验。
型式检验由省厅技防办或省厅技防办委托市、州局技防办抽样,送公安部授权的技防产品法定检验单位进行。
年度监督检验由省厅技防办统一部署和安排,检验工作由省厅技防办认可的法定检验单位承担。
日常监督检验由省厅技防办或市、州局技防办进行。市、州局技防办进行日常监督检验应报省厅技防办批准。检验工作由省厅技防办认可的法定检验单位承担。
 
第四章         技防系统的管理
第十一条 技防设施和技防系统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公安机关的规划,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禁止滥设技防设施和技防系统,禁止擅自改变技防设施和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禁止滥用技防设施和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第十二条 《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十二种重点单位、要害部门要按规定安装技防设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对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单位实行等级备案管理。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在公司成立之日或经营范围增加了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的项目后15日内到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等级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备案等级条件》评定。
备案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备案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市、州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市、州局技防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查(包括对申请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初查后签署初查意见,报送省厅技防办复查。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收到初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等级备案的要求,核发相应等级的备案证书。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可以直接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市州局技防办达不到备案管理条件的,由省厅技防办直接受理。
第十五条 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护和使用人员须经技防行业从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防系统的质量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初步设计方案论证、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制度。
技防系统的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按照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标准执行。一级技防系统的初步设计方案论证由省厅技防办与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二、三级技防系统的初步设计方案论证由市、州局技防办与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市、州局技防办达不到管理条件的,由省厅技防办直接受理。
技防系统的竣工验收按照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标准和公安部《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标准执行。一级技防系统的竣工验收由省厅技防办与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二、三级技防系统的竣工验收由市、州局技防办与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市州局技防办达不到管理条件的,由省厅技防办直接受理。
技防系统竣工后,须经公安部授权的技防工程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系统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技防工程的系统检测由省厅技防办委托公安部在湘授权的技防工程法定检验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建技防系统的质量监督管理。技防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系统的日常维护,保障技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技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加强对技防系统和知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设计、施工、维修和使用人员应当经过技防安全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有关罚则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各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公安厅技防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宇龙 来源:中国安防资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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